北京气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气象学会(英文全称是BEIJING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BMS)。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老一辈气象科技人士自愿联合发起,并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本团体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面向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首都重大需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泛团结支撑气象事业发展的各界科技工作者,助力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城市气象科技支撑与服务能力、人工智能与气象大数据发展能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能力、产学研深度融合能力,推进高水平气象现代化建设,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活动的意见。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气象学研究、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咨询服务、成果鉴评、专业培训、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四)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五)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
(六) 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七)热心气象事业,从事气象科学普及和宣传的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
(一)由本人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并由本团体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本团体会员;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
(一)由申请单位向本团体提出报告;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凡触犯国家刑法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相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材料送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备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1名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接受本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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